典型案例 | “三期”女职工≠不可解雇
7月19日,北京市人社局公布2017年北京市十大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例,涉及到社保折现、年休假、竞业限制等多个方面。今天为大家介绍的是用人单位以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“三期”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例。供大家参考。
【基本案情】:
刘某系某外贸公司女员工,于2014年3月入职,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。2016年11月,刘某生产一子后回外地老家休产假,产假期满后因感身体不适,又向外贸公司申请休病假1个月,并出具了医院的诊断证明。
病假期满后刘某仍感身体不适,再次打电话向外贸公司请事假继续在家休息调养,外贸公司同意刘某休1个月的事假。休完事假后,刘某未回公司报到,亦未继续请事假或病假,外贸公司主动与刘某联系,发现刘某的手机不是关机就是无人接听。
持续近2周后,外贸公司只好向刘某在老家的住址寄送了《返岗通知书》,要求其在收到《返岗通知书》后一周内到公司报到上班。
在超过公司指定的报到时间3天后,刘某回到了外贸公司报到。次日,外贸公司决定以连续旷工超过3天以上、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。
【仲裁请求】:
刘某认为自己处于“三期”,应当受到特别保护,外贸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,遂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【仲裁结果】:
仲裁委审理后认为,刘某休完事假后继续在家休养,但未履行请事假手续,也非休病假,故应认定为旷工多日,构成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,故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。
评析: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“三期”女职工同样适用。
我国法律对“三期”女职工保护有特别规定,如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五条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,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。
但“三期”女职工的保护是有条件的,并非无原则。现实生活中部分女职工因孕而“有恃无恐”,如:不请假不到岗不接受工作安排等,一些用人单位也因不知该如何实现对“三期”女职工的管理权而“谈孕色变”。实质上,上述法律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不得单纯以女职工“三期”为由降低工资、解除劳动合同,并不能理解为“三期”女职工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“三期”女职工如有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,如严重违纪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,用人单位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,故“三期”女职工不能以自己处于“三期”为由而不受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约束。
(完)
*关注本公众号并回复xxkd可以获取最新一期《劳动合规信息快递》。
*历史文章(点击文字即可阅读):
广州白皮书 | 沪二中院白皮书 | 劳动合同法十年 | 劳动法·供给侧 | 赌博 | 个人信息 | 上海工会 | 虚假病假 | 病假审批 |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| 广东省简易劳动合同范本 | 上海最低月工资标准 |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|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整 | 反不正当竞争法 | 禁烟令·劳动合同解除 | 劳动合同法修改 | 劳务合同/劳动合同 | 微信记录 | 公车私用 | 停工怠工 | 裁员/分公司解散 | 工会主席 | 职务侵占 | 职场性骚扰 | 带薪年休假 | 股权转让/停工怠工 | 社保审计 | 选举假工资 | 不定时工作制(三) | 不定时工作制 (二) | 不定时工作制 (一) | 企业解散 | 提前离职 | 加班时间 |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|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| 孝老假 | 就业歧视 | 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 | 离婚vs.劳动关系 | 运动员劳动合同·社保·工伤 | 劳动争议解决 | 职业中暑 | 工资支付 | 解除劳动合同 ……
(关注我们可以持续获得文章推送)